市城区供水收费依据:
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滨州市区内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滨价工发〔2001〕37号);
市物价局《关于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暨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滨价发〔2015〕80号);
滨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滨价发〔2016〕97号);
滨州市物价局《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滨价发[2016]110号)。
关于落实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1)